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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3年11月21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通知》(青国企改〔200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转制
 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 青政发〔1996〕1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企业转制工作程序,缩短转制时间,降低转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转制是指本市国有或集体企业按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体改、经济、建设、财贸、外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按系统分工负责企业转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制,应当向市、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企业主管部门)提报转制申请书,同时抄报审批机关。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转制申请书后,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转制的,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所属企业转制的请求,并附转制企业的转制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审批机关收到转制请示后,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初审同意转制的,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评估立项批准书。
  第六条 企业获准资产评估立项后,应当委托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企业资产评估委托后,应当指导企业在10日内填报有关资料,并自填报有关资料完成之日起10日至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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