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所需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还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路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他用或者复垦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界限外缘为公路建筑控制红线);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在城区范围内,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前条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时,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邻接公路的道路、场地及其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达到硬化、绿化、排水畅通等要求。
公路建筑控制红线以内已经修建的永久性非公路设施,一律不得扩建、翻建。公路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其分类登记,经户主、证明人签字后立档保存。
第十七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台(场)、加水站等设施;
(二)取土、制坯、沤肥、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种植作物、放牧牲畜、打场晒粮等作;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和放置物品,阻塞边沟、截水沟、桥涵;
(四)泼洒滴漏化学物品、油料、粉煤灰、泥土、沙石、粪便及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污物;
(五)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公路设计荷载标准在公路上行驶;
(六)损毁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等公路设施。
(七)侵占、损害公路路产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公路上设置路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公路边沟、涵洞引水灌溉;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电杆;
(四)砍伐公路路产范围内的树木、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