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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五)负责林木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林木良种。
  对在林木种子的科研、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

  第六条 林业生产单位应当按林木发展规划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良种基地,开展种源选择、引种驯化等工作,积极选育林木良种。
  第七条 原种圃建立地点和规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采穗圃的建立地点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青岛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圃应当使用原种圃料,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
  原种圃和采穗圃建成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分别树种营建一定面积的良种示范林。
  第九条 本市主要造林树种的选优工作,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选,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选。凡中选的优树应当统一编号、造册、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已确定的优树,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已确定的优树中属古树名木的,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十条 林木种子的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利用应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地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到林木主管部门登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进后应当先试验、后推广。
  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林木种子科研成果、科技情报,必须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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