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要完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八)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凡国家公务员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一律依法清退。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任免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司按规定发放文件,办理出国人员政审、职工晋升技术职称等事宜。
(九)公司要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争取在二至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由公司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及相应资产应予以剥离,剥离后的机构及资产逐步交由政府管理。剥离出的国有资产,应明确管理主体。
三、公司的规范形式
(一)依法予以确认。原有公司凡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确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法进行公司形式的转化。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等方面达不到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公司限期内达不到
《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冠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四、公司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公司要对全体股东特别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进行分类培训,重点学习
《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知识、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自查。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重点对股本金到位情况、股权设置与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和收益分配、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认真自查,找出规范工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报原审批部门予以确认。
(三)重新登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登记,须持自查整改报告和原审批部门的确认书等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持市政府授权市体改委颁发、市政府鉴印的“青岛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原有公司重新登记后,应向原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