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要求的,可不再增补;原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二)对公司实行股本进行规范。各公司要向公司原审批部门报送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验资或查帐验证的公司1995年末资产负债表。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公司的实收股本金,注册资本必须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达不到
《公司法》法的最低限额的,不得再以公司形式存续。注册资本登记不实的,要核清公司实收股本金后,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三)公司应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股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及变更的办法、股东名册的管理办法、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措施等。公司股票或股权证按有关规定实行托管的,应继续托管,并严格执行托管办法。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国有股持股单位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上述内容的确认手续。
任何自然人不得替代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充当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
《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完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五)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改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按公司章程建立工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会议记录制度。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
《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达到要求。要规范公司的年终分配工作,各公司要切实按照市体改委青体改发(1995)5号和18号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