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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6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我市共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65户,有限责任公司130户。这些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建立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看,有的公司在某些方面还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995>17号)和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5〕17号文件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鲁政发〔1995〕12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原有公司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公司规范的总体要求
  公司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本着稳步推进、分类指导、逐户规范、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进行。要经过规范,使公司逐步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整个公司规范工作要求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公司规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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