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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青岛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的、在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以经营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集贸市场。
  早晚规定时间指: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7时,收市时间为21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四条 市、区财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早夜市设立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早夜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防疫、城管、文化、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早夜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早夜市的开办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
  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六条 开办早夜市,开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早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市财贸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财贸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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