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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六)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由自己处理的。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指定仲裁员一个独任仲裁。
  第九条 仲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得知的,也可在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
  第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事项、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对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在三日内立案并向申诉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应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档案,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档案资料、原始材料等。
  仲裁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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