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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失效]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
│有害物质名称  │  向水体倾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        │  倒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
├────────┼────────┼────────┼───────┤
│含汞、镉、砷、 │        │        │       │
│六价铬、铅、氰 │        │        │       │
│化物、黄磷及其 │        │        │       │
│他可溶性剧毒  │        │        │       │
│物废渣     │   36.00   │    2.00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       │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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