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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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名称 │ 向水体倾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 │ 倒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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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镉、砷、 │ │ │ │
│六价铬、铅、氰 │ │ │ │
│化物、黄磷及其 │ │ │ │
│他可溶性剧毒 │ │ │ │
│物废渣 │ 36.00 │ 2.00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 │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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