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1995年6月14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
  (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
  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