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0年6月3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发〔2000〕14号)和2000年9月1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岛工作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办发〔2000〕22号)及2003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等文件)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1993年12月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3〕185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合理使用人才,发掘人才潜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艺术人员、统计人员、律师、教师、会计、翻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技术、经济、思想政治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含辞职等)不受城乡、行业、所有制、学历、职称以及是否干部的限制。其所有制与工作身份,可按调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工作岗位确定,也可保留原所有制与工作身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决定选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外省、市及境外招聘。
  第六条 国家机关选调人员,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