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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民航机场治安秩序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民航机场治安秩序的通告
(青政发[1993]179号 1993年12月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民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民航飞机的正常安全飞行,保障公共财产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机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机场治安秩序。
  二、旅客在登机前,均须凭机票进入指定区域,并自觉接受机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机场内施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机场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入证,在规定范围内施工,除前列人员及机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旅客候机室、停机场和飞行道等地带。
  三、凡进入机场的车辆必须沿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区域停放,严禁随意行驶和乱停乱放;违者,由机场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禁止在机场专用道路上堆物、摆摊和乱倒垃圾等;违者,由机场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机场或登机的;
  2、擅自在机场内狩猎、射击的;
  3、盗窃、损坏机场内公共设施的;
  4、倒卖飞机票和订座凭证等乘机票证的;
  5、其他违反机场治安秩序的。
  六、对破坏机场治安秩序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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