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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4年7月5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三条改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二、《办法》第四条改为: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三、《办法》第五条改为: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四、《办法》第六条删去,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以下各条依此类推。
  五、《办法》原第七条改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六、《办法》原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
  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
  七、《办法》原第二十五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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