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略
 (1993年9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自去年以来,我市的第三产业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与此同时,市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占路问题也屡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风貌保护区、交通要道和繁华地段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城市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破坏了城市风貌和居民生活环境,妨碍了正常的城市管理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彻底清查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坚决刹住乱批滥建的歪风,现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内的),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临时占地执照,否则均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前建设的违法建筑,凡属按《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建筑房屋的通知》(青规字〔92〕12号)可以缓拆的,允许暂缓拆除,但原住户改善居住条件或搬迁时,必须立即拆除,不得转让。凡不属前列情况及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主动拆除其违法建筑,退回违法占地;违者,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二、除市政府批准的集贸市场、摊点群、临时早夜市及停车场和经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按市、区两级管理权限及条件审查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外,严禁在市区车行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地下埋有管线的地段上修理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亭、活动板房、棚厦、广告设施等)和从事经营活动。凡不符合前列要求的,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无条件拆除和纠正;违者,由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主管部门自己)占用市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街心花园的绿地、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将市政、公用设施及治安设施(如公用厕所、污水泵房、垃圾转运房、治安亭、看车棚等)改作它用,已经占用或改作它用的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无条件拆除、退出或恢复原状;违者,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前,除基本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规划、市政、公安交通部门一律不得再核发临时建筑、临时占地、临时占路执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