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清理各类档案文件,协助企业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购买国有企业产权。
第八条 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其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各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提出需出售企业的意见或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出售的决定;
(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查核实和评估企业资产;
(三)制定产权出售方案(包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出售方案等有关文件;
(五)产权出售的谈判或招标、拍卖;
(六)签定出售合同、支付价款;
(七)产权出售后的职工安置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资产状况;
(三)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出售价款的处理意见;
(六)拟购买方的基本情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被出售国有企业原租用的国有直管房产,购买者可以继续承租使用,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一并出售;其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对承包(租赁)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依法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再行出售。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与购买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出售价格;
(三)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