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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7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青政发〔1998〕109号)替代)

青岛市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
 (1993年9月1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3〕137号)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的国有小型企业产权(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产权),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原则上实行整体一次出售。
  出售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关,其在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有关配套政策,对国有企业产权出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有关文件;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待出售的国有企业产权进行清理和评估,并对产权的出售价格作最终认定。
  第五条 工业、财贸、建设、外经外贸等归口管理部门和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出售国有企业的有关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托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国有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二)对被出售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三)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清理被出售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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