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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村干部的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实行村提、乡经管站管、乡党委和政府考核后兑付。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聘用的医务、兽医、电工、水管、林管、治安等人员的报酬,应由聘用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乡统筹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有关经费开支。
  前款所列项目除由乡统筹费开支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由其他渠道支付的,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民兵训练所需经费,应逐步通过以劳养武渠道解决。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经费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四条 除按国家、省规定减免者外,农村劳动力(指男十八至五十五周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农村公民,下同)均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日。
  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筑、修缮学校校舍等。
  第十六条 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日;确需增加并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村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任务后,剩余的积累工可以用于支持本村的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建设。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应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地乡及乡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对非受益区进行劳动积累工支援的,应采取以工换工或按劳付酬的办法实施,并签定合同,按期兑现。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与管理

  第十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所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不含口粮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其户口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经营者全家离开所在村的,按经营所在地的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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