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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农村各项建设和其他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越农民的负担能力,损害农民的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应当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对经济欠发达的乡和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其扶贫解困计划,动员、鼓励并安排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支持经济欠发达的乡和村发展乡村工业、高效农业和第三产业。

第二章 农民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


         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以乡为单位核算,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各占2.5%。农民具体缴纳的数额,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的高低确定。
  第九条 村提留部分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并分别用于下列范围: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添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的报酬和村管理开支。
  第十条 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本村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内;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本村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
  对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上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当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其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该村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第十一条 对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或村文书以及村计划生育主任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村民小组长可以由享受定额补助的村干部兼任。
  村干部的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报当地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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