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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政发[1993]96号 1993年6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包括唠山区、黄岛区,下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四条 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进行建设应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标准:
  (一)城市一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城市二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四)城市四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各县级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其他建设工程费用同时代收。
  第六条 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代收的绿化补偿费交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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