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比照同等专业职务的公办教师享受,也可以按当地乡镇人均年收入的一点八倍享受。
  对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医疗费统筹制度和退休金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
  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或按义务工日折算的费用。
  属农业户口的民办教师,任教满二十年、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年龄满四十周岁并获得市(地)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安排农转非。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当地乡镇企业招用民办教师的配偶或子女就工。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本市规定的特殊教育补贴;在该岗位累计任教满二十年退休时,其补贴部分可作为生活补贴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其他待遇,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挤占教学活动时间或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利用教学和办公条件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经费以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并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基建投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划建设的学校投资,列入该小区基建预算;
  (二)旧城区改造中对学校拆建、改造所需经费,由该建设单位负责;
  (三)属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学校,其有关基建投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同级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四)现有属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学校未达到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而需新增加投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逐步解决。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中学校的校舍和其他设施日常维护修缮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依照现有的列支基数、随每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增长比例增长,予以补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