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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3年6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义务教育,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少年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等教育为小学普通教育(以下称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统称初中教育)。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享有特殊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其他组织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素质,为培养社会主义人才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纳入本届政府的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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