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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失效]

  (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处理游客的投诉;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办与审批

  第十条 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二)开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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