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9月3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替代)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四条 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