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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收容教育日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收容教育期限一日。
  第八条 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染患性病的,须单独编组,强制治疗。
  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原则上由被收容教育人员自付;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应坚持文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被收容教育人员或侮辱其人格。
  被收容教育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实行男女分别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妇女,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检查被收容教育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第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自理。对确无力自理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认错悔改表现好的,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已接受收容教育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不认错表现差的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患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未治愈性病的,可适当复延长收容教育时间。
  第十三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自伤自残的,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并视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延长收容教育时间,由收容教育所报市公安局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其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同时发送其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有关部门、单位对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业务费用,由市公安局报市财政部门予以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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