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7日市房产局青房政发[1992]18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第六条 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