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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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