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