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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1992年10月7日)


  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顾客就餐前,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必须向顾客讲明各类菜肴的质量、数量及价格。顾客同意后,应填制菜单。菜单应标明菜肴种类、数量、价格,一式三联,除提供给顾客一份外,其余两份应保存三十天备查。
  二、严禁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其他坑害诈骗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禁敲诈勒索顾客的钱物;严禁以色情引诱顾客;严禁嫖娼卖淫。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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