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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失效]

  (一)房屋不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两侧;
  (二)房屋距环境污染源五十米以外;
  (三)房屋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四)婴幼儿在室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房屋清洁通风,有防蚁、防蝇、防暑、取暖设施;
  (六)有符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和供婴幼儿午睡、进餐、喝开水及流水洗手设施;每名婴幼儿至少有一条毛巾和一只饮水杯;
  (七)备有必要的适合婴幼儿的图书、玩具、教具和活动器械。
  第七条 申请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人须持申请书和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出具的举办人、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申请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其他区(市)城区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举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八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更换举办人;
  (二)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三)停办;
  (四)更换地址。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参加幼儿园、托儿所类别或等级的评定。
  第十条 家长送子女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加盖所在区(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专用印章的收费收据。
  有婴幼儿就餐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保证就餐婴幼儿的伙食质量,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十一条 婴幼儿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前,须经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的,持儿童健康体检表和儿童健康手册办理入园、入托手续。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须做好婴幼儿计划免疫、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婴幼儿晨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和《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的要求,对婴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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