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青岛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县级市、区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图书报刊发行网点的发展规划规定的,其中属申请开办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给相应的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属申请开办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的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经营地点营业,并在醒目位置展示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不得向无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
  (三)不得代印或租用出版物的型、版印制发行;
  (四)不得买卖书号、刊号;
  (五)不得强行征订、发行出版物;
  (六)不得将图书报刊批发业务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
  二级批发单位除应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图书报刊总批发业务;
  (二)不得擅自发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只能由一级批发单位发行的图书报刊;
  (三)只能从新华书店、出版社、期刊社以及邮局(限邮发报刊)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图书报刊的定价出售,不得擅自提价;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三)不得从无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图书报刊;
  (四)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只能由新华书店或其他国营发行单位发行的图书报刊。
  第二十条 下列图书报刊只能由新闻书店或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营发行单位发行,其他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
  (一)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的图书报刊;
  (二)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
  (三)宗教类图书报刊;
  (四)中小学课本、乡土教材和大中专教材类图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