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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1992年7月2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2〕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建立良好的图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画、年画、中堂画、图片和载有各种宣传知识、美术内容的台历、日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含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青岛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制定本市图书报刊发行网点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核发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的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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