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享有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或商务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境进行经济技术贸易活动的,首次按规定权限报批,其后由企业自行审批,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批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生产开发的产品,其技术、质量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可按申报程序报经批准,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有关规定控制同种产品进口。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计划和用工形式,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报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量控制、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用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的,经申请后,优先列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 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档案中保留原有身份、工资级别、职称等,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职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延长退(离)休年龄。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后,企业可以继续聘用。
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除享有该企业付给的报酬外,可以继续享有已规定的退(离)休待遇。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高薪聘用境内外高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按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规定,可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
第三十二条 户口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工作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出具证明,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限本市人员)或暂住户口手续,有关部门须给予办理粮油、燃料供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