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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涉外定点单位须在本单位入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涉外定点标牌;有关人员需要佩戴定点标志的,须按规定佩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允许,涉外定点单位对境外宾客的经营服务收费,必须收取外汇人民币,并按外汇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第十六条 涉外定点单位不得为贩毒吸毒、嫖娼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走私等活动提供条件;不得以给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导游、翻译、司机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境外客源;不得从事有损境外宾客利益和国家声誉的活动。
  第十七条 境外宾客由涉外旅行社接待并安排的食、住、行、游、购、娱,必须安排在涉外定点单位。
  境外宾客在本市进行讲学和文化、体育、学术交流及经济技术、经贸洽谈、友好往来等活动中,由接待单位安排食、住、行、游、购、娱的,接待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在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负责安排到涉外定点单位。
  第十八条 涉外旅行社和其他接待境外宾客的单位,可以与有关的涉外定点单位签订涉外接待与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涉外定点单位在对境外宾客提供涉外经营服务时,须按规定填写《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卡》,并由其单位负责人和境外宾客的导游或者领队签字后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按月汇集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查核。
  第二十条 涉外定点单位可以收取定点服务费。
  定点服务费收取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外定点管理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禁止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向涉外定点单位索取小费、回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外定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实验检查和指导,帮助涉外定点单位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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