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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涉外定点管理,必须坚持维护境外宾客、涉外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适用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适应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有适应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固定场所或者其他空间;
  (四)有适应境外宾客需要的经营服务项目;
  (五)有符合接待境外人员的安全、卫生措施、设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外定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要求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单位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合格凭证;
  (三)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简要说明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平面示图。
  经营服务项目需要特殊准许的,应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凭证。
  第十条 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涉外定点单位标准的,予以批准,并发给:
  (一)批准涉外定点通知书;
  (二)《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证书》;
  (三)涉外定点单位标牌和其他标志。
  对批准的涉外定点单位,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境外宾客接待单位,并由市外汇管理部门核发《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涉外定点单位要求退出涉外定点管理,应当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出登记。
  第十二条 涉外定点单位需要变更原申请的经营服务范围时,可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变更登记通知书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涉外定点单位依法合理竞争,改进经济服务质量,吸引境外宾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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