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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0日)废止

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经营服务管理,提高涉外经营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凡具备为有组织接待来青的外国人(以下称境外宾客)提供旅游涉外经营服务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享有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定点单位)资格。
  星级饭店直接享有涉外定点单位的资格。
  第三条 青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以下简称涉外定点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宏观控制涉外定点单位的类别、规模、数量;
  (二)负责涉外定点单位的考核、审批;
  (三)组织涉外定点单位开展对外促销活动;
  (四)对涉外定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涉外定点单位隶属的主管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涉外定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可以申请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范围:
  (一)宾馆(含饭店、旅馆、酒店、公寓、渡假村等);
  (二)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吧、菜馆、餐厅、冷热饮食部等);
  (三)游览景点(含古迹、园林、名山、奇水、异洞、民俗场景等自然和人文景观);
  (四)购物商店(含工业企业开办的商店);
  (五)车、船公司(含车、船、艇队);
  (六)文化娱乐和健身场所;
  (七)其他可以实行定点的单位。
  第六条 涉外定点单位的类别、规模、数量的确定,应当以本市经营发展情况和涉外经营服务条件及境外宾客的客源状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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