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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车票遗失或未带月票的乘客,应按规定购票。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必须遵守乘车“六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拦车、翻越候车栏、扒车;
  (二)不准擅自启动车门、信号灯、乱动车内有碍安全的机件设备及拉脱电车集电杆;
  (三)不准在车内打闹、斗殴;
  (四)不准与驾驶员谈话和进入司乘人员工作部位及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
  (五)不准在座位上躺卧或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六)不准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果皮、纸屑和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赤膊者、着油污服装者;
  (二)酗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暴露的腥、臭、污秽物品及家禽、家畜者;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的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的。
  第十三条 乘客携带易碎、易损物品乘车应自行保管,不得占用座席,不得有损其他乘客。
  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肇事或其他事故,乘客应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和指挥,并有帮助抢捡、救护、保护现场及提供旁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应交乘务人员或车站调度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到始点站或终点站查询、认领。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乘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票乘车、越段超乘、使用废票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五倍补票;
  (二)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每日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三倍补票,并收回月票;
  (三)借用、涂改月票和私换月票上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到发现日,每日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三倍补票,并收回月票;
  (四)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
  (五)拒绝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查验车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六)损坏车内设施、物品的,应责令其赔偿。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五)项进行处理的,由乘务人员或检票人员当场决定,按第(二)、(三)、(四)、(六)项进行处理的,由始点站或终点站的查票人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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