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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车,拟将本市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查验票由下车查验票制度改为上车即售、验票制度。为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购票或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二、《规定》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
  三、《规定》十六条(四)项修改为:
  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
  四、《规定》二十一条修改为: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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