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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1992年5月3日 青政发[1992]7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高科技工业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街(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对外开放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需要,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审核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协调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
  (四)决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主管开发区内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参与编制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拟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负责高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
  (三)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开发区的申请,并办理审报工作;
  (四)领导开发区内各管理部门,协调有关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内的金融、保险、法律、信息咨询、进出口、专利、人才交流与培训、财会事务、物资供应等服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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