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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失效]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
  (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
  (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
  (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高新技术产品细目见附件。
  第七条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经营业务。
  (二)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属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四)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少于企业年总收入3%。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不少于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
  (六)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七)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和《青岛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报告;
  (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技术鉴定、技术标准等文件;
  (四)企业产品细目;
  (五)其他证明企业资质、条件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委。
  市科委应自接到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批准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而实行经济项目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按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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