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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善于教书育人,能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须设文化课教师、专业课和专业基础理论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文化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历,其中某些专业性(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以为大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指导实验的工作能力。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实习指导能力。
  现任教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进修、培训的办法限期达到。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聘任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作为职务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学规程、规章制度;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授课和专业技能培训任务;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专业水平;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大专以上毕业生,也可以会商人事主管部门适当引进外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师资;被分配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师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从外地引进的师资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二)由办学单位推荐并经考核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选用少量优秀毕业生经培训、考核符合任教标准的人担任实验或者实习指导教师。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开办单位可以有计划地选送师资培养对象到相关的高等院校定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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