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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失效]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进行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三)协助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解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师资的调配、招聘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提出中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工参与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管理所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以及专业的设立、调整,应当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中等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以及办学条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办。鼓励学校与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联合办学;鼓励企业独立办学或者委托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和境外人员、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联合办学的各方或者委托办学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遵守有关办学规定。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具有与该学校的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体育场地和教学实验、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普通中专由青岛市计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职业中专由青岛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职业高中,属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的,由当地县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属市内五区(指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下同)的,按本条(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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