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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贯彻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发展规划;
  (二)参与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三)指导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普通中专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编制普通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并会商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该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普通中专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四)指导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五)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安置及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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