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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失效]

  (七)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所在乡镇(街道)绿化机构会同当地的工商行政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全体人员轮流参加;
  (二)组织专业队定期轮换。
  确因工作、生产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得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向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每年参加下列一项义务植树劳动,质量达到标准的,视为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参加二个工日的造林整地或挖穴劳动;
  (二)育苗一点五平方米或扦插育苗三百穗或采集树种六百克;
  (三)栽种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
  (四)栽植三米绿篱;
  (五)完成二个工日的护林或花草养护任务。
  第十五条 单位以下列形式组织参加义务植树,须经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劳动量:
  (一)以机具、车辆尽义务的,按国家规定的台班人工费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
  (二)以植树、绿化所需物料尽义务的,按国家计划价格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
  (三)自供苗木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的,按批准的工程计划投资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
  按前款规定折算义务劳动量的,均以每人每年二个工日为标准。
  公民个人以本条规定形式参加义务植树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苗木费用,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城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组织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义务植树,由当地城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解决;
  (二)城市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义务植树,自行解决;
  (三)公路、铁路、机场、水库、河堤用地范围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植树,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前列范围以外区域的义务植树,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办好现有苗圃,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苗木。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章 林木的权属与管护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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