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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除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文字资料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一)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报送工艺流程和工艺布置图、土建设计图,以及尘、毒、噪声等职业性危害人体健康因素的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二)公共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设项目应报送与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三)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报送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及射线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建设项目应报送水质检验报告、净水工艺设计、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核初步设计时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
  施工设计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改变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核意见内容的,须经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可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对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证书。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整改,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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