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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5年10月30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青岛市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1〕3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证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增加所生产、加工的有定型包装的食品的比例,以减少流通环节对食品的污染。
  第五条 定型包装食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国家、省或市定点企业或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产品批号、规格或重量、主要成分、必要的食用方法等。
  第七条 食品标签必须字迹清晰、醒目。不得使用不干胶纸和易于任意更换食品标签的方法制作食品标签。
  食品出厂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食品经销单位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生虫、包装破损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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