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供应。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供水水费收入中的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处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