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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修正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青政发〔1991〕373号 1991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岛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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