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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四)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项目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五)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完成;
  (六)竣工资料齐全;
  (七)具备资产和产权移交的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后,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一般建设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 进行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竣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有关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的十日内组织初验。
  (二)建设单位在初验后,向市或县级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市或县级市建委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在三十日内,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在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且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的,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建委组织进行验收;对已验收过的单位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一般建设项目由市或县级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一次验收签证。
  第十二条 进行竣工验收,应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报告,审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现场查验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作出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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