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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1年9月7日 青政发〔1991〕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规章;
  (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监督、指导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
  (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
  (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八)负责对房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九)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开发区房产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
  (十)汇总公有房产统计资料,编制公有房产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解释、答复单位和个人就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第三条 市房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级市房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房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产权、产藉管理工作;
  (三)对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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