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主管机关。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在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市经贸委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以下简称合同、章程)的起草和签订,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向审批机构报送合同、章程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证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经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包括附件)、章程;
(四)合营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董事简历;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第五条 审批合同、章程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经济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明确,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
(五)合同、章程是否依法成立。
第六条 审批机构在第四条所列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批准或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